境外参展展品运输指南
一、申报。为举办出国展览(销)会而筹集的展品出口时,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1)归口审批部门的批件;
(2)展品清单一式二份;
(3)如由外贸、工贸公司主办又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交出口货物许可证;非外贸单位主办的,不论是否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一律须提交该证;
(4)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5)运输单据。
展品从境外复运入境时,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单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1)展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
(2)运输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二、海关查验放行。上述出口展品和复运回国展品清单,经出入境地海关检查后予以验放。其中需要将复运回国的展品运至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手续的,由入境地海关核准,将清单注明后,一份寄给组织出国展览单位所在地的海关,以便办理核销工作,也可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另:
一、ATA单证册: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二、格式:我国海关只接受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三、适用:仅限于12项内容的第1种情况: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的货物。除此之外,我国不接受持ATA单证册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四、管理:
1、出证担保机构: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的出证和担保机构。
2、管理机构: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
3、延期审批 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五、追索:ATA单证册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规定复运出境或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在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提供货物已经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撤销追索;在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支付关税和罚款。
展品如明确为在国外销售的,又属于应征出口税的,由海关征税放行。如未明确,而在国外发生销售,则在其余展品复运回国时,予以补征。
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进口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及其他资料,则须按海关规定,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进口。对购买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须交验国家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由海关征税或者免税后验放。
注:如果境外参展,一般都会有推荐的货运公司,但参展商也可以自理展品运输,因为展品可多可少,并不一定要求货运。但如果展品要运输,推荐的货运公司比较安全,毕竟与展会合作多年,经验丰富,对于进出口程序比较熟悉。虽然货运公司与展览公司有一定的连襟关系,但大多都不是利益合作关系,而是方便参展商服务关系,出展前都会有比较详细的参展手册,按照流程与规定时间办理都不会出什么差错。